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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国科学院关于加快院、所投资企业社会化改革的决定》(科发产字〔2004〕235号)和《中国科学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研究所投资企业社会化改革工作的意见》(科发办字〔2006〕57号)的规定,院属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研究所)在2007年底完成社会化改革的投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已达到65%。为确保实现“至2010年,院、所投资企业中,院、所持股比例降至35%以下”的改革目标,现对研究所在推进企业社会化改革中遇到的问题,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关于企业社会化改革
(一)后勤服务类企业
1.对具有相关物业管理等资质并已实现为社会服务的后勤类企业,要继续加快社会化改革进程,真正实现“事企分开”,使其获得更大发展。
2.对没有物业管理等相关资质,或由于地域限制等原因难以对社会开展服务,其营业收入仅靠为研究所服务取得,且实现社会化改革可能性很小的企业,可暂时保留研究所现有股权比例,今后伺机予以注销,并要妥善做好财务资产处理和人员安置工作。
(二)新办或政策性企业
1.对研究所主要以专利权等无形资产投资的企业,在成果转化和技术创新阶段,研究所可保留较大股份,以发挥研究所在企业初创期的研发主导作用;待企业发展到规模化生产阶段后,应尽快实现社会化改革。
2.对研究所在与地方合作承担研发项目过程中设立的政策性企业,研究所可积极与地方或有关部门协商,争取项目转由研究所承担,并撤消企业;对暂时无法将研发项目转移至研究所、又难以实施社会化改革的企业,应在项目结束之后尽快予以注销。
3.对研究所由于承担军工项目所设立的企业,可暂时保留研究所现有股权比例。但研究所应对此类企业加强监管,确保项目的顺利实施。
4.对以实验室成果工程化验证或承担科技任务配套加工的企业,如因业务性质暂时难以社会化改革的,可暂时保留研究所现有股权比例。
5.从事新闻、出版及杂志等业务的企业,按国家政策规定,探索社会化改革的方式。
(三)控股管理型企业
对研究所投资的专门行使国有资产出资人权责的控股管理型企业,可不予以社会化改革,但应主要从事国有股权管理和运营等业务。
研究所应就上述几类企业的情况做书面说明,书面说明的要求见《特殊类型企业社会化改革的说明》(见附件1)。
二、关于清理整顿不良企业
为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提高研究所企业的质量,消除隐患,降低风险,保障国有资产权益,研究所应在推进企业社会化改革的同时,尽快推动并开展清理整顿不良企业的工作。研究所分管领导应充分重视,并尽快部署安排。
1.不良企业的范围包括已经停业、歇业的企业,资不抵债、无法正常经营的企业,连续三年以上严重亏损且扭亏无望的企业,投资5年以上、年收入500万元以下、亏损或微利且无法转型的企业,长期挂帐并与研究所在管理上无任何联系的企业等。
2.研究所应认真排查现有企业中需要清理整顿的不良企业,研究制订清理计划和实施方案,明确不良企业的范围、企业基本情况以及具体清理方案,并填报《不良企业清理方案表》(见附件2)。
3.根据不良企业的实际情况,研究所应积极与企业的其他投资人协商,制定相应的清理整顿措施,通过股权转让、减资缩股、整合并购、注销等多种方式,有效开展清理整顿工作。
4.在清理整顿不良企业时,研究所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我院的有关规定,及时办理相应的报批、资产评估备案、资产核销、账务处理和国有资产产权证变更等事项,并做好人员安置等工作。
5.研究所是企业社会化改革和清理整顿不良企业的主体。计划财务局和国科控股负责督促、检查、指导和考核,必要时对研究所加强相关业务培训。
6.清理整顿不良企业的工作从2009年7月启动,至2010年底与企业社会化改革工作同步完成。具体分为三个阶段:
(1)启动排查阶段。时间从2009年7月至2009年8月15日,研究所应全面排查现有的不良企业,填报《不良企业清理方案表》。
(2)实施清理阶段。时间从2009年8月15日至2010年10月,根据排查到的不良企业具体情况,研究所应积极采取措施清理整顿。
(3)收尾反馈阶段。时间从2010年10月至2010年12月,研究所应将不良企业的清理整顿情况进行反馈,具体包括清理企业的名称、清理方式、完成时间,尚未完成清理的不良企业情况汇报等。
7.对未列入清理整顿计划及未完成清理整顿的企业,将在启动对研究所经营性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时,全部纳入考核范围。
8.研究所应本着“认真清理、积极预防”的原则,建立预警和预防机制。在做好已有不良企业清理整顿工作的同时,还应进一步完善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对现有正常企业尽快建立预警机制,对新设企业建立预防机制,减少和防止国有资产出现损失的可能性。
三、关于对企业的分类监管
1.对符合研究所科研方向,且发展前景比较好的高技术类企业,可重点培育,通过社会化改革达到进一步深化体制和机制改革,实现规模化发展,并积极推动有条件的企业上市。
2.对不符合研究所科研方向,但由于人员安置等历史原因,需要在一定时期予以保留的企业,应制定切实可行的管理措施,并积极创造条件限期进行整顿。
3.对有多个企业的(一般在5个以上)研究所,可按照《公司法》设立1家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专门行使国有资产出资人权责。
4.对只有少量企业的(一般在5个以下)研究所,可设立职能部门,赋予其对企业的监管职能;或将研究所股权依法委托其他社会中介机构管理。
请研究所于2009年8月15日前,将附件1和2发电子邮件或传真至国科控股。联系人:白冰,联系电话:010-62800116转8108,电子邮件:baibing@rose.cashq.ac.cn,传真: 010-62800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