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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资发监字〔2009〕22号
各分院及合肥物质科学研究院:
国科控股与各分院于2006年认定的第一批和第二批资产评估中介机构已到期(延长至
一、由各分院及合肥物质科学研究院的资产、财务等管理部门负责在本地区寻找具有相应资质(包括具有评估国有大中型企业、上市公司、土地使用权等)、规模适中、执业质量和信誉好、有丰富无形资产评估经验的资产评估机构(数额为确定范围的2倍),由国科控股与各分院共同评审后予以确定。今后中科院各研究所及投资企业的资产评估业务应在确定后的资产评估中介机构进行选择。
二、各分院确定资产评估中介机构个数
序号 |
分院地区 |
中介机构范围数 |
1 |
长春分院(含黑龙江) |
4 |
2 |
沈阳分院(含大连) |
4 |
3 |
上海分院(含福建) |
4 |
4 |
南京分院 |
3 |
5 |
合肥物质研究院(含中国科技大学) |
3 |
6 |
广州分院(含深圳) |
4 |
7 |
昆明分院(含贵阳) |
3 |
8 |
成都分院 |
4 |
9 |
武汉分院(含长沙) |
3 |
10 |
西安分院 |
3 |
11 |
兰州分院(含青海) |
3 |
12 |
北京分院(含山西、河北、山东、内蒙) |
由国科控股确定 |
13 |
新疆分院 |
2 |
三、各分院应于3月30日前将初步确定的资产评估中介机构的有关材料报送国科控股(资产监管部),经国科控股审核后予以确定,并于4月底在国科控股网站公布。所确定的资产评估中介机构暂定为3年有效期。
四、国科控股地址、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9号银谷大厦702房间
邮政编码:100190
联系人:白冰
联系电话:010—62800118转8108
传真:010—62800120
二○○九年二月十七日